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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湖北信息工程學校章程

    來源:本站 ? 作者:admin ? 更新時間:2019-05-16

    第一章  總 則
     
           第一條 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和國務院《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》,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,整合、優化荊門職業教育資源,做強做大職業教育規模,培養更多的高素質勞動者,加快荊門崛起,構建和諧荊門,促進荊門經濟社會的發展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》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,制定本章程。

           第二條 湖北信息工程學校(以下簡稱學校)是經荊門市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公辦性質集團化中等職業學校,為事業單位法人。經登記機關核準登記,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。
           第三條 學校引入國際質量標準體系,進行國際質量標準認證,對各項管理工作開展質量內審活動。
           第四條 學校設立校委會。校委會是學校決策機構、執行機構。
           第五條 學校實行荊門職業教育集團管委會(以下簡稱集團)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。教職工以雙向選擇為基礎,實行全員聘用制,崗位用人、合同管理、按崗定薪。
           第六條 學校隸屬于荊門職業教育集團管理,掛“荊門市職業中等專業學校”、“湖北化學礦山技工學校”牌子,主要承擔荊門市中等學歷職業教育和培訓任務。
           第七條 學校宗旨:整合職業教育資源,加強職教基礎能力建設,夯實基礎,構建職教文化,創特創優,使學校進入全國千所示范職校行列,力爭師資隊伍、實訓基地建設、校園環境、管理水平及教學質量處于全省領先地位,鑄就荊門職教品牌。
           第八條 學校根據《中國共產黨章程》的規定,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,開展黨的活動。
           第九條 學校教職工依法組織工會,開展工會活動,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。學校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,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監督。
     
    第二章  辦學方針、理念與目標
     
           第十條 學校辦學方針:以服務為宗旨,以就業為導向,以能力為本位。
           第十一條 學校辦學思路:面向市場辦專業,面向崗位設課程,面向實踐抓教學,面向企業建基地,面向需求育人才,創辦特色職教。
           第十二條 學校辦學理念:讓學生找到滿意的工作。
           第十三條 學校辦學模式:政府統籌,自主辦學;面向市場,校企合作。實行靈活的學制和學習形式,面向市場配置教學資源,按就業需求開設專業,建立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相互溝通、互為補充的教育體系。
           第十四條 學校教學目標:推行“寬基礎,活模塊”的教學模式,實行彈性學制和學分制,加強對學生的技能培養,編寫特色校本教材,承擔國家級教改實驗課題,強化職教教改研究,科研興校,成為全國教改實驗名校。
           第十五條 學校質量目標:培養具備過硬職業素質和精湛專業技能的畢業生,做到“學三門、會二門、精一門”,持“雙證”高質量就業。
           第十六條 學校師資目標:重視提高教職工的全面素質,引進、培養“雙師型”教師,建成一支素質較高、結構合理、作風過硬、獻身職教的師資隊伍,培養學科帶頭人和骨干教師。
     
    第三章  名稱、住所及注冊資本
     
           第十七條 學校名稱為:湖北信息工程學校。 
           第十八條 學校住所:湖北省荊門市掇刀區軍馬場路1號,郵政編碼:448124。
           第十九條 學校注冊資本為人民幣3505.20萬元。
     
    第四章  辦學管理機構
     
           第二十條 學校設立校委會,負責學校的日常管理工作。校委會設校長1名,副校長2-4名,副校長由校長提名,集團聘任。校委會成員任期三年,經荊門職業教育集團考核、批準可以連任。
           第二十一條 學校校長行使下列職權:
           (一)執行集團管委會的決議;
           (二)實施發展規劃,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;
           (三)提名聘任副校長人選,考核聘用學校中層管理人員:
           (四)制定學校具體管理規章和實施辦法;
           (五)聘用、解聘學校教職工,實施獎懲;
           (六)組織教育教學、科研、培訓活動,保證教育教學質量;
           (七)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,加強安全教育與防范,預防重、特大安全事故;
           (八)集團管委會授予的其他職權。
           第二十二條 校長必須每學期向集團管委會報告學校工作和財務結算情況。
           第二十三條 校長、副校長及其他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、瀆職、不作為時,經集團管委會作出決定,給予應有處分和責任追究,直至解聘。對學校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追究經濟和法律責任。
     

    第五章  經費和資產管理
     
           第二十四條 經費主要來源:
           (一)政府撥款;
           (二)社會捐贈或贊助;
           (三)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的活動或服務性收入;
           (四)經濟實體的經營創收;
           (五)通過科研項目、課題研究、社會培訓、教材編寫、實訓基地有償使用等多種方式籌集的資金;
           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           第二十五條 學校經費必須用于學校內的業務工作、教育教學投入和基礎設施建設,在扣除辦學成本后依法提取公積金、公益金,以及提取學校的發展基金、職工獎勵基金和福利基金。
           第二十六條 學校的資產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侵占、挪用。屬于社會捐款和資助的資產,學校以適當的方式公布。
           第二十七條 學校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之規定,接受荊門市財政部門和教育部門的監督。
     
    第六章  財務會計
     
           第二十八條 學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,建立財務會計機構和財務會計制度。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,切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           第二十九條 學校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,不得另立會計帳冊,不得以任何名義設立帳外資金。
           第三十條 學校按會計年度編制資產負債表、損益表、財務狀況變動表、財務情況說明書,按年度向集團管委會報告財務情況,并報送荊門市教育局和政府有關部門。
           第三十一條 學校內部換屆之前,必須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財務審計。
     
    第七章  教職工管理與工資福利
     
           第三十二條 學校所需教職員工,由學校公開招聘,實行崗位用人、雙向選擇、全員聘用的辦法,在雙向選擇的基礎上由教職工本人自愿提出書面申請,按照競聘上崗、考核考評、層層聘用的原則擇優錄用。
           第三十三條 學校員工的招聘、辭退、工資、福利、社會保險、勞動保護等事宜,均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其實施辦法執行。
           第三十四條 學校有權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的教職工,給予警告、記過、降薪的處分,情節嚴重的,可以辭退。對工作不稱職的教職工可以解聘。
           第三十五條 教職工的工資待遇,依照國家規定及標準,按照職稱、工作量和業績考核各占一定比例的辦法確定,由學校校委會根據多勞多得、優勞優酬的分配原則自主確定內部分配制度及管理規定。
           第三十六條 教職工的福利、勞動保護和社會保險等事宜,學校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進行規定,確保教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教育教學工作。
     
    第八章  工會組織
     
           第三十七條 學校工會是教職工利益的代表。主要任務是:
           (一)依法維護教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;
           (二)協助學校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、獎勵基金;
           (三)組織教職工學習政治、業務、教育教學理論,開展文藝、體育活動;
           (四)教育教職工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,努力完成各項教育任務和工作任務。
           第三十八條 學校工會負責人可以列席有關討論學校發展規劃、教育教學管理活動等問題的校委會議,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。
           第三十九條 學校工會參與調解教職工與學校之間發生的爭議,以及主持調解教職工之間的矛盾與糾紛。
           第四十條 學校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與標準劃撥工會經費,列入學校財務預算。
     
    第九章  解散與清算
     
           第四十一條 學校有下情形之一時予以解散和財產清算:
           (一)因不可抗力致使學校不能繼續辦學;
           (二)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;
           (三)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解散;
           (四)集團管委會決議解散并經政府批準;
           (五)其他法定情形或原因必須解散。
           第四十二條 學校解散、終止經集團管委會會議表決通過,并報荊門市教育局審查后,再報荊門市人民政府批準。
           第四十三條 學校解散、終止前,須在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,依法處理善后事宜。
     
    第十章  法律責任
     
           第四十四條 學校一切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條例的規定,遵守社會公德、職業道德,誠實守信,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,承擔社會責任,依法辦學、文明辦學、安全辦學,辦人民滿意的職業教育。
           第四十五條 有下列情形之一,不得擔任校長和學校中、高層管理人員:
           (一)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;
           (二)因貪污、賄賂、侵占財產、挪用財產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,受到政紀、黨紀或司法處理的;
           校委會成員和學校其他中、高層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上述情形之一的,集團解除其職務。
           第四十六條 校長和學校其他中、高層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:
           (一)挪用學校資金;
           (二)將學校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;
           (三)違反本章程規定,未經校委會同意,將學校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學校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;
           (四)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,有賄賂行為;
           (五)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。
           校長和學校其他中、高層管理人員履行職務時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或本章程規定,給學校造成損失的,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     
    第十一章  章程修改
     
           第四十七條 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,應修改本章程:
           (一)變更學校名稱;
           (二)增加或減少學校注冊資本;
           (三)變更、擴大或縮小學校范圍;
           (四)國家有關法律、法規的修訂涉及本章程有關條款的內容。
           第四十八條 學校章程修改草案經校委會審議通過、集團管委會研究同意后,報荊門市教育局批準。
     
    第十二章  規章制度
     
           第四十九條 學校校委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:
           (一)教育教學工作管理制度;
           (二)學校質量手冊和程序文件;
           (三)教職工手冊;
           (四)人事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;
           (五)教職工評先、評優、晉級與獎懲制度;
           (六)教職工福利制度;
           (七)財務制度;
           (八)物業、后勤管理制度;
           (九)安全工作管理制度;
           (十)其他必要的規章制度。
     
    第十三章  附 則
     
           第五十條 本章程未盡事宜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》及國家有關法律、法規執行。
           第五十一條 本章程修改由學校校委會提出。
           第五十二條 本章程由學校校委會負責解釋,自集團管委會批準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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